34.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35.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济政办发〔2018〕32号)
36.支持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支机构申报汇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济政办发〔2018〕32号)
(三)金融业(13项)
37.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8.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实际募集资金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4)对符合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5)市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39.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2)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4)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40.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2)对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41.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42.对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济政发〔20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