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解读《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

作者:bosi   发布时间:2018-12-30 08:48    来源:网络整理
  

为落实国家三网融合相关政策要求,并推动网络接入设施开放,对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进一步细分,新增了“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促进宽带接入业务的发展。

七、IP电话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录》对于IP电话是如何考虑的?

随着技术的进步,IP电话业务已经不限于由固定通信网提供。为适应技术和业务发展的新形势,《目录》将IP电话业务界定为由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并将其从固定通信业务中移出,作为一类业务单独列出。同时,考虑到业务经营范围不同,进一步将IP电话业务细分为为“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两个小类。对于完全由互联网所提供的语音业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八、为什么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单独列为一类业务?

当前,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需求增长迅速,内容分发网络(CDN)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传输结构,通过整合内容资源,优化网络性能,大大提高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与应用服务的效率。为适应此类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明确了业务内涵,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九、为什么在IDC业务定义中明确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表述?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业务形态。为适应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指导和促进相关业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目录》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中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业务属性范围。

十、为何要将IDC业务、CDN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等互联网相关业务列为电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活动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也符合国际电联对电信业务的定义,得到国际公认。

IDC业务、CDN业务等相关业务符合我国电信活动的定义并且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互联网上各种业务的服务质量、用户权益保护、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在现行《目录》中已明确列出IDC业务,《目录》根据近年来新技术新业务发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并明确IDC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有利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业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

十一、为什么细分呼叫中心业务?

近年来,我国呼叫中心业务发展迅速,其中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已逐步成为离岸外包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场发展,适应对内对外开放的需求,将“呼叫中心业务”细分为“国内呼叫中心”和“离岸呼叫中心”。

十二、为什么对信息服务业务进行调整?

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是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市场管理中的重点。当前,该业务以网络技术划分业务子类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次调整以业务的具体形态为基础,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将信息服务业务细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5个业务形态,以更有针对性的推动业务创新,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十三、《目录》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如何做好《目录》实施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以市场准入、市场规范、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抓手,切实做好《目录》贯彻落实工作

201631日起,我部将按照《目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此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仍然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变更许可证需求的,我部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经企业申请,为其换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我部将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繁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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