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产品应合理合法宣传、推介,不夸大其收益率,特别要提示金融消费者注意投资风险,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坚决杜绝欺骗、误导金融消费者的销售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不随意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利用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从事无关活动。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和支持金融消费者提升风险认知,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提升其健康投资心态和理性投资理财的金融素养。
第七条(风险防控)增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技术安全管理能力,保护资金、信息安全。尽可能杜绝因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和信息泄露。
第八条(合作交流)加强行业内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探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路径,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鼓励跨行业交流合作,鼓励金融企业与个人、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创新产品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金融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提升我国在金融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第九条(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改进行业风气,提升行业自律的效益。
第十条(自律倡议)号召金融全行业企业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